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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修正)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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