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人社〔2012〕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确认,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登记表、招干登记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