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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市级供水应急组织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6.3 恢复重建
  应急终止后,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当地受损供水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城市居民安全用水。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 沟通与协作
  指挥小组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与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工作。
  7. 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建设部制定并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贤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李建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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