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全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转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必须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市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5.2 通讯保障
逐步建立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省政府、市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各组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 培训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
5.5 宣传教育
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由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6.2 后期处置
6.2.1指挥小组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