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Ⅰ级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使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2 响应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组长按照省政府要求参加省政府的有关活动。
4.4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