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及时掌握本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5 城市供水企业
制定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供水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 检测网络
由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组成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 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同时报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省、市级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