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政府监管制度和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3 编制依据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供水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他事故情况由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