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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201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第二项修改为:“(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等机构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申报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发给证书。”第二款修改为:“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相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园区的创业项目评审、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创业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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