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部门依照《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一)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 突破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收费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六) 实行法定资产评估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有关资产评估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湖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收 费 方 式
| 计 费 基 数 及 基 准 费 率(‰)
|
一、计 件 收 费
| 100万元及以下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1亿元以上-10亿元
| 10亿元以上
|
10
| 7
| 5
| 1.5
| 1
| 0.15
| 0.1
|
说明:1、按计件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费指导价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但对特困企业、国家级贫困县、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可下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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