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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评估程序,确保评估质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委托人不得以高付费为条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价格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特别是投标报价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记入服务单位价格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对不具备资产评估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资产评估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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