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服务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公路法》、《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行政审批前置要求,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的强制评估。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法律法规和国家均没有强制性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合理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指导价标准(见附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减免资产评估收费,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资产评估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第七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并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