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1〕20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