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深圳交易团展位安排方案和安排结果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商务部安排的品牌展位第一批公示;深圳交易团安排的一般性展位第二批公示;企业因故退回的展位再次进行安排的结果第三批公示。没有异议的,安排结果由深圳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五章 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报表报送深圳交易团。
第十七条 深圳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的,市经贸信委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其中经现场查验,工商营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相符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展。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五)广交会成交统计数据是展位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及时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表”的参展企业,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