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达到我团基准分的企业即可分得第1个展位。深圳交易团的基准分,根据申请企业展位类别相对应出口总额,申请企业数量、展位总数,各类别展位数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展位数量计算公式:“所有申请展位企业评定分值总和”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的差除以“展位剩余数”(展位总数-已分配的展位数),其结果为深圳一般性贸易(生产)企业自第2个展位开始起的安排标准值。“各申请企业的评分总值”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差除以“安排标准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再加1就是各申请企业所分得的展位数。
(三)广交会展位因受类别结构及展位数量的限制,各类别展位需求不平衡,对需求较多的类别,安排第1个展位出口额及分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以此类推,在提高第1个展位安排标准的基础上,分配第2个展位、第3个展位的标准相对提高。
第七条 品牌展位安排。凡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由深圳交易团根据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的有关规定,代收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商务部或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品牌展位安排实行两年一评,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四章 展位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大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按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一般性和品牌两种展位。
第十条 根据商务部相关组展通知要求,每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具体申请受理通知,以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组展通知,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深圳交易团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深圳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