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或外观专利。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按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折算得1分;如果专利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上述分值累计不超过8分。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六)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10分。
(九)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或外经贸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
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两类分别对各申请参展企业进行打分,并按以下公式方法计算出各参展企业应安排的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