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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委对深圳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工作进行了改进完善,制定了《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罗萍,电话:82108871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要求,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委)是深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进出口企业以深圳交易团形式参展;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为深圳交易团组展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在市经贸信委监督管理下按本办法受理审核深圳市企业参展申请、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并承担深圳交易团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其中,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安排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各参展企业的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及位置均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第二章 参展资格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其工厂必须设在深圳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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