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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公园的维护、服务作业,逐步推行对外发包等社会化方式运作。对外发包的维护、服务作业,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发生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以及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公园内避灾避险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事件消除后,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公园原貌。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日常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使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应当在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举办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负责使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和卫生保洁;活动结束后,按规定期限恢复公园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三十七条 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二)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进行踢球等公园管理单位明示限制的体育活动;
  (三)在禁烟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饲养家禽家畜,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流动兜售物品,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六)使用高音喇叭;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划、吊挂、张贴;
  (八)损毁树木花草、采摘果实,损坏设施;
  (九)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
  (十)其他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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