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正常情况下每天开放公园,因故不能开放的,提前公示;
(三)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四)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五)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六)定期维护公园设备设施并及时维修;
(七)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应急药品、针线包和失物招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标志标牌应当规范、整洁、清晰、完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标有公园开放时间、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游览示意图、公园管理规定等内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公共厕所、游乐场所设有导向标志;
(三)为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种设置植物铭牌;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五)及时更换或者补设不规范、污损、丢失的标志标牌。
在全市性综合公园、国家重点公园内设置中、英文双语标志标牌。
第三十条 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但依照规定实行收费的除外。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收费公园对本市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半价优惠票价待遇;对本市下列人员实行免费入园优待:
(一)六十周岁以上老人;
(二)身高一米四以下儿童;
(三)离休人员、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市级以上劳模;
(四)残疾人;
(五)参加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组织的在校学生团体活动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二)经营烧烤项目;
(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公园引进商业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