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专业实务    2012年5月19日 9:00-11:30

  实践能力       14:00-16:30

  四、考试成绩管理及效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一次考试通过以上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收费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中规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50元。

  六、有关要求

  各区县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