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通知
(攀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颁布实施,我市1992年制定的《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标准需要,按照《四川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规划,在对原噪声区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的《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下称《噪声区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次《噪声区划》共划出4个类别标准适用区域,并绘制了噪声区划图。与原区划相比,明确了各类工业园区和经济发展区的环境噪声功能区;并针对城市道路发展,对道路主干道两侧区域划分了环境噪声功能区,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与《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5年)》相衔接,更利于我市城市噪声环境管理。
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攀办发〔19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攀枝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范围为攀枝花市的建成区(包括金江钒钛产业园区)。
1.目的、原则、依据
1.1 目的
1.1.1 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1.2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1.3 科学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搞好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提供依据。
1.1.4 与调整后的《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5)》相适应。
1.2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