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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七)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为其提供主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厅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统计法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根据统计分工,收集统计报表资料,开展专门调查和布点监测,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管理本条线的统计数据,并按时向规划财务处提供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统计资料。
  (四)参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组织本条线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
  (五)管理本条线专业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统计分析,负责编写本条线的专业统计分析报告。组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软件在本条线的应用。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的需要,广泛开展各类专门调查。专门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体,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厅各单位在部、省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之外新增的统计报表、统计专门调查计划应于每年部门预算前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对下一年度厅有关单位拟开展的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协调,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开展统计调查应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调查表(基层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应事先进行试调查(试填报)或充分征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应依法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内的,由主办单位起草文件、规划财务处会签,报厅领导审批后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外的,由规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经厅领导审批后报省统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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