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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五条 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设科的厅直属单位应明确统计综合协调科室,综合协调本单位各项统计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及统计人员应依据《统计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秘密。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厅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建设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全厅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划财务处为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管理各单位的各项统计活动。各单位负责开展所分管业务工作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九条 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部、省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各单位提出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组织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会同各单位组织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审核调查方案。
  (三)牵头协调部、省统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运行情况,适时建立和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测。
  (四)会同厅信息中心,共同开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负责系统的推广应用并协调与部统计信息系统软件的贯通。
  (五)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的评估会审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并指导各单位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扎口管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的对外公布和使用。审核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定期发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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