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我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现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我市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测算,确定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综合利率为3.28%。按年利率3.28%折算成月复利率为2.693‰。
二、我市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划入个人账户。
三、自公告之日起至我市按规定启用下一年度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月复利率2.693‰计息;本公告发布前,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时已按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