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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宁政发〔201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中心任务,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全区人口出生率首次控制在14‰以内,降至13.65‰;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多年下降,达到8.97‰;出生政策符合率连年上升,达到90.02%;出生人口性别比由115降至108.25,为圆满完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舞士气,表彰先进,按照《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依据考核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二等奖并各奖励20万元;授予金凤区、彭阳县一等奖并各奖励30万元;授予兴庆区、西夏区、永宁县、青铜峡市、盐池县、原州区、隆德县二等奖并各奖励20万元;授予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红寺堡区、同心县、西吉县、泾源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三等奖并各奖励10万元。授予原州区、泾源县、海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帮扶先进奖,授予青铜峡市服务体系与优质服务建设先进奖,授予利通区、隆德县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奖,授予吴忠市、中卫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先进奖,授予惠农区统计信息化先进奖,授予西夏区阳光计生先进奖,授予平罗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先进奖,以上各奖励5万元。授予永宁县出生缺陷干预创新奖,授予银川市、西吉县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奖,以上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作以奖代补,补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可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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