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切实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解决。要加强与跨省(区)输入地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妥善处理好借外出务工维权名义或打着“少数民族”旗号恶意讨薪的事件,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局部问题局部解决,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可以聘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思想开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宗教人士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维稳信息员,参与基层疑难纠纷的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
四、强化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法律法规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村劳动力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政府负责,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民委、人口计生、扶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创新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沟通信息,各负其责,稳慎、依法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坚决打击借外出务工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诚信劳动、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转移就业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敲诈勒索、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省、市和部门查处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民族团结,消除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少数民族”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支持和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