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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把转移就业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近两年我区个别地区的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务工为名,陆续在山东、江苏、天津、内蒙古等地,借“少数民族”身份向用工方敲诈勒索,制造纠纷,引发事端,扰乱了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给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护我区转移就业人员的良好形象,畅通转移就业渠道,现就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提高转移就业人员的素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转移就业人员的教育引导,把优化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引导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转移就业人员的素质。

  (一)加强法制教育。各市、县(区)要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强化服务、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布置、同落实,做到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中南部地区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的重点地区。有关市、县(区)要针对中南部地区居住分散、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 进一步摸清外出务工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就业去向和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县、乡、村干部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深入农户、校园和企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要按照“谁组织、谁管理”的原则,教育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我区跨省(区)转移就业人员的形象。要倡导在宗教场所建立学法制度,鼓励宗教人士向信教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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