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被考核对象应当每两个月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报送半年总结,11月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四)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

  (五)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奖励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项目各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十四条 被考核对象应当如实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瞒报、谎报、虚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报送的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未通过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考核得分低于85分,没有完成建设工作任务的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县(区)参加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公开建设工作考核相关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