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规划,包括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等内容,重点考核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3.城市特色,包括城市街区、建筑、雕塑、景观等方面的建设应当突出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内容,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4.民生工程,包括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水、电、路、气、热、路灯等基础设施完备完善等情况,符合净化、亮化、绿化和美化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考核:
1.投资规模,包括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总额。
2.项目进展,包括每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完成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效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目标考核占30分,建设项目考核占70分。
第八条 考核的方式:
(一)实地检查:随机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每年12月集中组织检查。
(二)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特色塑造等情况进行评审。
(三)群众评议:以随机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重点听取群众对民生工程的评议。
前款规定的考核方式由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考核以被考核对象年初报经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的项目为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作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工程进度。
(二)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下达被考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