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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增强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依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是指固原市;本办法所称大县城,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以下统称被考核对象)。

  第三条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以下简称建设工作考核),应当符合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鼓励创新的要求。

  建设工作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

  第四条 建设工作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既注重建设速度和规模效益,又注重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城市特色和民生改善。

  第五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作考核的决策和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共性目标考核:

  1.组织领导,包括开展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推进机制、协调配合、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考核固原市对所辖县(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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