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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意见

  (四)示范园区运行、管理或服务章程、制度及实施效果。

  (五)示范园区运行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就业人员情况等。

  (六)示范园区创业培训、职业培训、吸纳实习见习情况。

  五、资金补贴

  自治区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示范园区孵化服务补贴资金,依据示范园区认定档次和孵化服务功能发挥情况,对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补贴和奖励。鼓励市、县(区)按照认定档次和孵化服务功能发挥情况给予示范园区一定的配套补贴和奖励,补贴奖励标准由市、县(区)自行制定。

  (一)补贴资金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孵化服务补贴资金,由示范园区所在地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示范园区认定档次进行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示范园区补贴标准、资金拨付和使用。

  1.补贴标准。一级示范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补贴当年孵化服务资金150万元,二级示范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补贴当年孵化服务资金100万元,三级示范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补贴当年孵化服务资金50万元。对孵化功能强、示范效果好、吸纳就业贡献大的示范园区,市、县(区)能配套一定比例孵化服务资金的,自治区可适当增加孵化服务补贴奖励资金。

  2.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按认定年度申报,当年一次性补贴,集中统一拨付。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程序拨付。自治区补贴资金拨付前,各地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供资金预算使用计划表并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拨付。

  3.资金使用。示范园区孵化服务补贴资金实行先工作后补贴。主要用于园区创业就业培训、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创业就业培训网络建设等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示范园区每年抽查认定一次,对不再符合示范园区认定标准或孵化服务条件、存在违法经营及放任入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承诺的服务、园区孵化率低于所定标准50%和有效投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落实的,取消示范园区资格,收回牌匾。

  (二)各地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示范园区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各地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示范园区创业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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