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孵化期限
工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农业企业和畜牧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个生产周期,如遇市场严重波动或地域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孵化期可延长1个生产周期。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
三、认定办法
(一)各市、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将示范园区建设与本地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创建1个-3个示范园区,每个地级市至少要创建2个-4个示范园区。
(二)自治区每3年对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认定。市、县(区)根据本地园区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先进行认定,自治区在市、县(区)认定的基础上再进行认定。自治区认定数量原则上一级示范园区不超过5个,二级示范园区不超过10个,三级示范园区不超过25个。
(三)示范园区申报工作采取园区申请、认定机构实地审核评估认定的方式进行,对认定的示范园区及时公布并挂牌。
1.三级示范园区由各园区服务管理主体申报,各县(市、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报有管辖权的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地级市认定后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2.二级示范园区由园区服务管理主体申报,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审核、认定,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3.一级示范园区由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四)对被认定的示范园区,由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园区》牌匾。
四、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应提供示范园区认定申报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示范园区地方政府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三)示范园区房屋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