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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意见


  2.二级示范园区标准:属于仓储物流类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包括露天货场道路等)不小于24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3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6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属于商贸服务类的,营业加工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30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9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30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3.三级示范园区标准:属于仓储物流类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包括露天货场道路等)不小于1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4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属于商贸服务类的,营业加工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20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6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20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4.家庭服务园区标准:适应产业园区化发展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入园创业。各市、县(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引导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至少培育一个从业人员百人以上,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入园创业。逐步建立年产值4亿元以上,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7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70%以上的家庭服务园区。

  (四)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示范园区:以扶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或文化创意类企业为主,促进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运用和创新步伐,提升创造性思维的产品转化率。

  1.一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10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3,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500人。

  2.二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6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3,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300人。

  3.三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4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4,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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