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自治区大力实施全民创业富民强区战略的引领下,全区各地高度重视产业化创业和园区化创业,致力于打造专业化、特色化、链条化的创业园区群,为城乡创业者搭建了优质高效的创业平台,并成为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的亮点。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区已建成的创业园区还存在孵化服务功能不够完善,示范带动作用不够明显,创业园区冠名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创业园区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创业促进发展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孵化功能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园区(基地)类型
按照我区现有创业园区功能和发展趋势,示范园区分为工业示范园区、农业示范园区、商贸物流家庭服务示范园区和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
(一)工业示范园区:以扶持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创业为主,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能够为新企业创办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务,且必须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
1.一级示范园区标准:实有厂房(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少于50栋。入驻企业不低于5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10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10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2.二级示范园区标准:厂房不少于30栋,入驻企业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5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5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3.三级示范园区标准:厂房不少于20栋,入驻企业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3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3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