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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的决定
(宁政发〔201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获得2011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一等奖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二等奖的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各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三等奖的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各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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