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待建空地整治标准
1.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三、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建慧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鸿勋、市城建委主任陈新任副组长,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由市城建委副主任曲标任办公室主任,副调研员高必成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
四、责任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并建立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督导工作。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督查考评工作。
五、时间安排2012年2月10日前,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针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分包领导和责任人。2012年2月15日起,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将对全市建筑工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