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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六、强化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实施并轨管理。各县(市、区)要对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实施并轨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的租金收取和补贴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二)健全准入机制。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净资产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家庭净资产上限原则上按其享受不同的保障类型对应的收入标准上限相对应的6倍家庭年收入确定。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定时,由民政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核查函,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同时,要尽快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加强使用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和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重点做好对违规行为的巡查、物业服务指导等工作;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四)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七、明确住房保障责任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首席服务官制度,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信息,实现项目配建内容、手续办理、建设进展、质量监督等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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