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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加大资金投入
  (一)增加财政预算资金。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直接按照土地出让金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贷统还资金。注重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将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回购、租赁、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补助。各县(市)、上街区政府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补助平均额度享受补助,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其余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作为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的产业园区或新的城市组团所在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资金仍有剩余的,优先作为产业园区或新的城市组团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剩余资金全部作为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回购支出。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重点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四规”合一原则,在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大型企业在规划厂房的同时,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与厂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内,企业用地不足的,由政府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划拨土地,并委托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由政府面向社会统一供应;同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资金归集情况逐年实施回购。也可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利用盘活的存量土地或政府收储的土地,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配套商业用房建设比例等作为前置条件,招标选择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经营。对小型企业等用工相对较少的单位,由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并组织建设。鼓励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六线规划的自用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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