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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郑政〔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省政府及省纠风办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为目标,以组团发展、产城融合为依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平均达到20%左右,其中县(市)及上街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以上,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主线,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增加土地供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坚持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增加土地供应
  (一)加大落实力度。严格执行《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11-2015)》,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总用地量约为732.36公顷。自2012年起,每年在地铁沿线选取1-2个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用地,由市内五区政府做好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用地的征收和储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以县(市、区)为主、保障供应”的原则,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征收和储备工作,确保规划明确的区域用地总量落实到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储备及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二)加强用地管理。按照郑州都市区建设发展战略和组团规划,及时对中心城区规划进行调整,将市区内部分原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等非居住用地优先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住宅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11-2015)》规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间可等量互换位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可按需要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得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应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理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并配置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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