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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的通知
(宁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调动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现就全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就某项工作表彰的先进个人,并在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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