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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4%-8%”是指在4%以上(含4%),8%以下(不含8%)。其余类推。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 15 %时,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三、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四、工作职责

  县(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工作落实。

  (一)市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等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安排补贴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我市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及时掌握本地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安排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组织好发放工作。

  (三)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负责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四)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市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供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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