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停止条件。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机制。
3.省政府安排统一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措施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联动增加的价格补贴金额,两个月内发放到位,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有关职能部门应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财力状况,遵循有关政策、程序规定,实时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并从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调整金额不足以弥补补贴对象因物价上涨增加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应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攀枝花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攀枝花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提供的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攀枝花市同期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月测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分档确定价格补贴标准。具体为:
攀枝花市城乡低保、优抚、五保对象价格联动补贴标准表
月涨幅(%) | 补贴额(元/月·人) |
城市低保、优抚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
4%-8% | 12 | 6 |
8%-11% | 18 | 9 |
11%-13% | 22 | 11 |
13%-15% | 28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