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攀枝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的精神,为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达到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二)运行办法
1.启动条件。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在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4%以上(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当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市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