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函复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据此商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实施整改,整改后由受托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核的项目函复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据此商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复核意见,对项目提出终止或撤项的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处置意见函告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处置意见终止拨付项目后续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评估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评估,主要包括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控制情况、项目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期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包括科技攻关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技术先进性保持情况、产业化推进情况、市场前景及风险等。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评估,包括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情况、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及其履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五)影响项目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完成的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等。
第四章 项目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框架协议》(或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后评估时间节点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完成《项目后评估自评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后评估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后评估申请及转送相关材料。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延迟后评估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所规定时间节点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并签订《项目实施补充协议》。同时将批复及《项目实施补充协议》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后评估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获中期评估延期的项目,后评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