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2010年
排放量(吨) | 2015年
排放量(吨) | 削减率 |
工业 | 生活 | 畜禽养殖 | 总计 | 工业 | 生活 | 畜禽养殖 | 工业生活合计 | 总计 | 工业
生活 | 总计 |
化学需氧量 | 1342 | 14338 | 3084 | 18764 | 1400 | 11414 | 2775 | 12814 | 15589 | 18.2% | 17% |
氨氮 | 105 | 1867 | 329 | 2301 | 189 | 1455 | 296 | 1644 | 1940 | 16.6% | 15.6% |
(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电力行业排放量7917吨,钢铁行业排放量58909吨,其他行业排放量17801吨,到2015年SO
2排放量84627吨,较2010年削减25.6%(具体见表6-2)。氮氧化物电力行业排放量3551吨,水泥行业排放量2642吨,交通运输行业排放5459吨,其他行业排放20503吨,到2015年氮氧化物排放量32155吨,较2010年削减15.3%(具体见表6-3)。
表6-2 攀枝花市“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平衡表
类别 | 2015年电力
排放量(吨) | 2015钢铁
排放量(吨) | 2015其他行业
排放量(吨) | 2015年全市
合计(吨) | 2010年全市
合计(吨) | 削减
比例 |
二氧
化硫 | 7917 | 58909 | 17801 | 84627 | 113867 | 25.6% |
表6-3 攀枝花市“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平衡表
类别 | 2015电力
排放量(吨) | 2015水泥
排放量(吨) | 2015交通运输排放量(吨) | 2015其他行业
排放量(吨) | 2015全市
合计(吨) | 2010全市
合计(吨) | 削减
比例 |
氮氧
化物 | 3551 | 2642 | 5459 | 20503 | 32155 | 37994 | 15.3% |
二、实现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
(一)经济增长预期的不确定性
我市的GDP增长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GDP每上升一个点,都将相应增加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本规划依据全市经济增长的预期情况,采用13.8%的GDP增速对工业污染物排放进行预测,但从“十一五”情况看,我市“十一五”期间实际GDP增幅超过了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的GDP增幅0.3个百分点,若“十二五”期间全市GDP增幅超过13.8%,污染物排放量就会超过规划预测值。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
在规划测算的人口、能源和产品等发展规模以2010年为基础,通过增长率预测,而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发展变化较大,导致规划预测的参数具有不确定性。本规划人口数据按照省厅核算2015年城镇人口数为84.41万人,我市《攀枝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到2015年我市中心人口达到百万人口时,远远超出本规划人口预测数据。
(三)部分核算参数与实际相差较大
规划中,城镇生活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预测采用规划指南推荐的我省人均生活排污系数化学需氧量71g/人·天,氨氮排污系数8.7g/人·天,以此计算,若我市人均排水系数取200L/人·天,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将分别达到355mg/L和43.5mg/L,远远超过我市污水处理厂实际进口浓度。而我市城市居民楼化粪池、城市污水管网,对生活污水中污染物形成的实际削减效益未能体现。
(四)使用外地能源的不确定性
我市现有产业结构以钢铁、钒钛生产等重工业为主。经预测,全市本地能源生产不能完全支撑我市的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经济发展规模,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必须购入和使用外地能源。外地煤含硫率与本地煤含硫率有一定差异,在外购能源时,必须控制其含硫率。
(五)减排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
本规划所涉及减排项目为计划项目,要落实所有的项目并实现预期减排量将受到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社会稳定等多方因素的影响。马坎污水处理厂、金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等规划项目,必须按规划时间建成投运,才能有效计算COD、NH
3-N排量;目前已建成的烧结脱硫设施由于技术因素,脱硫效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攻关力度,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六)减排量核查认可的不确定性
在总量减排核查核算中,部分项目未纳入总量减排核查核算,项目实际削减量不能得到认可。我市较多企业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了一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但在年终核查、核算时,企业自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不纳入核查,项目削减量不能得到认可。
(七)新领域减排效果的不确定性。
“十二五”期间,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不仅燃煤电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需要在脱硝领域开展总量减排工作,机动车尾气和畜禽养殖也纳入总量管理体系。由于燃煤电厂、水泥厂脱硝、机动车淘汰、畜禽养殖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规划确定的减排效果存在不确定因素。
三、实现减排目标任务的对策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排放量
一是按照把住源头,不欠新帐的原则,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总量控制制度,新建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二是优先发展低碳、清洁、节约的新型产业,强力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建设污水处理厂是削减COD、NH
3-N的重要措施,但若污水处理厂建成时间在2015年,在“十二五”将不能计算削减量。“十二五”期间应按照“厂网并举、管网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新建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必须按时间节点全部完成,其中马坎污水处理厂、金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必须在2013年前建成投运;规划城市新区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对未接入主管网和沿线支管网不完善的,制订管网接入方案,加快实施管网接入工作,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对采用自然排洪沟导致雨污不分流的,将自然排洪沟改建为排水管道解决雨污分流,确保有效提高沿线污水的收集率;对管网沿线农民截流污水的,将沟渠改为管道,避免截流;因市政工程等原因导致已建管网损坏的,加快损坏管网的还建工作,确保所辖服务片区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应明确管理业主,及时对管道堵塞进行清理和损毁管道的维修,确保已建管道的正常使用。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
(三)大力实施工程减排措施
一是新建火电厂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配套建设高效脱硫和脱硝设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二是烧结、球团企业、钛白行业酸解、煅烧尾气及规模在35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烟气脱硫,并且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三是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
(四)加大减排设施技术改造力度
一是球团企业由于原料矿石含硫率大幅升高,中禾球团、一立球团、恒弘球团、广川球团等企业必须对现有脱硫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同时解决脱硫设施腐蚀和堵塞问题,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减排效益;二是攀钢集团公司新钢钒公司新1#、新2#烧结机和6#烧结机脱硫设施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65%以上;三是各发电企业现役机组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差的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四是以钛白粉行业为重点,加大废水处理系统深度处理改造力度。同时,以重点行业废水循环利用为重点,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钢铁、电力、化工、采矿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或零排放。
(五)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焦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步伐,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提前淘汰、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二五”期间,结构减排是我市削减NOx的重要措施,攀钢发电厂必须在2014年以前关停,攀枝花市圣达焦化公司和恒鼎煤焦化公司必须按计划淘汰,才能确保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完成。
(六)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一是攀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矸石发电厂、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公司必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煤质含硫率,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循环流化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外排浓度达到国家新标准;二是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和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加大环境监察和监测频次,确保减排设施稳定运行率、处理效率达到要求;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在线监控,提高稳定达标率。三是全面建设减排项目在线监测网络。排污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实时传输,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和建设中央控制系统,确保参数的选择和数据储存符合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核查的有关要求。
(七)积极推进农业污染物治理
“十二五”期间,按照总量减排管理体系要求,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整治,在全过程、全要素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实现能源利用、种养平衡、粪污消纳,通过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实现总量减排。“十二五”期间新增(含规模增加达到规模化程度)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率达到100%,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达到95%和80%。
(八)加大机动车污染减排力度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高新车和旧车准入门槛,凡转入攀枝花市车辆必须达到国3排放标准,新车逐步执行国4机动车排放标准,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加速淘汰“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1标准的汽油车和国3标准的柴油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同时要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
(九)抓好“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
加强市级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规范监测技术和环境统计,完善和提高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加强数据分析能力,保证数据可靠、准确,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提供技术保障。建立以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为基础的动态环境信息系统,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和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排污总量变化动态、环境质量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四、可达性分析结论
本规划综合考虑了攀枝花市“十二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发展趋势,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状况,考虑了不利因素的影响、分析了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对“十二五”期间年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四川省下达给我市的总量削减目标为:化学需氧量削减13.70%(其中工业和生活14.56%、农业源10%)、氨氮削减15.10%(其中工业和生活16.08%、农业源10%);二氧化硫削减24%、氮氧化物削减14%(其中机动车削减2%)。根据现有增量测算方法和减量核算细则,在确保全部按期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下,到2015年攀枝花市城镇人口达84.41万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为15589吨、1940吨,分别比2010年减少17%、15.6%;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84627吨、32155吨,分别比2010年减少25.6%、15.3%,能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量削减目标任务。
第七章 总量控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总量减排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把减排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多要素综合管理机制,做好总量减排协调工作,解决好环保部门长期以来单打独斗,就环保而环保的问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关于污染物减排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总量减排工作,通报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务必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二、分解目标任务
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责任部门、有关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做到工作措施有方案,工作任务有分解,工作目标有考核,工作责任有落实,对于产业结构、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具体减排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目标考核机制。在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考核中,凡是主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按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衡量并通报全市。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凡是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的单位或个人。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行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行业和企业(集团)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和能力建设)的审批,暂停项目的备案和核准。
(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必须按照目标任务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对人为原因和管理不善导致减排项目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用环保补助资金的要全额追回并不得重新申报补助资金;对不能正常稳定运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市财政局要停止拨付污水处理费;对因工作督办和推进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致使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每年对完成情况好的县(区)政府和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和单位减排积极性。
(三)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总量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明确和落实发改、经委、环保、财政、建设、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总量减排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构建完整的总量减排管理体系,有效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环境管理机制。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市、县分级管理、部门分工配合,环保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积极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部门、环保部门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加强排污申报的核定工作,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为规划目标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监管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