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或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省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招标人要求创建芙蓉奖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0%-15%;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2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五章 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对恶意投诉的,按照相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涉及到备案的,不予备案;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