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其中国有资金包括国家、省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需要在以后年度由地方财力归还的政府债务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贷款性资金。
2.土地、矿产、水资源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共性产权交易项目。
3.属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许可证交易活动。
4.涉及国家规定的公共安全项目交易事项。
(二)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凡是被界定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招标采购,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电业、信息等专业工程。
2.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其中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省及市本级财政资金,采购人依其行政职能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入,需要由以后年度财力归还的政府债务性资金等。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法律和政策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等项目。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
5.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竞标交易,主要包括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以及河道采砂权出让。
6.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7.涉及公共安全的堤坝、防洪设施等建设项目。
8.其它法律规定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招标、采购项目。
五、公共资源交易软件与场所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标准、整体开发的原则,建设全市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平台和数据库,实现组件共用、数据共享、业务互动,形成一个完全融合的软件平台,并与“电子监察系统”相兼容,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