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含误工补助费),一次结算;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确定。
3.对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迁住宅套型面积(增室面积除外)给予取暖费补贴,补贴标准为采暖费价格的50%,补贴年限为30年;被征收转让安置房屋产权的取消补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他取暖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4.租房补助费的发放时间。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对在规定时间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从搬迁之日起计算并预支下季度发放租房补助费,其余租房费每满一季度结算一次。
(七)腾空房屋的验收及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1.腾空房屋要求及验收程序。腾空房屋后,由房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开具验收单。房屋产权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无损,验收时按缺少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在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予以扣抵。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
2.选房顺序号的确定。按照房屋验收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抽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3.被征收人应在房屋验收前,自行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
(八)安置条件和相关费用。回迁安置房屋的装修标准:水泥地面、洗菜盆、洗面盆、厨房及卫生间墙壁1.2米瓷砖、便池、室内门窗、内墙大白。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在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按照农房附着物补偿标准或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12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