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具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补偿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石桥子、歪头山地区2000元/平方米,张其寨地区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市场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应经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安置房屋套型。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安置房屋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3平方米;三类套型81平方米;类套型99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或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套型参照标准仍执行原房屋标准套型规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合理增室(上靠一个套型)面积的,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结算;跨档增室按照市场价结算。
3.安置地点。被征收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以本溪高新区规定的回迁社区为准。
(五)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差额部分的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货币补偿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补偿,其它部分按无证住宅补偿。
(六)有合法房证的被搬迁人房屋搬迁时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按季度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租房临时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