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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具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补偿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石桥子、歪头山地区2000元/平方米,张其寨地区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市场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应经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安置房屋套型。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安置房屋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3平方米;三类套型81平方米;类套型99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或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套型参照标准仍执行原房屋标准套型规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合理增室(上靠一个套型)面积的,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结算;跨档增室按照市场价结算。

  3.安置地点。被征收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以本溪高新区规定的回迁社区为准。

  (五)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差额部分的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货币补偿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补偿,其它部分按无证住宅补偿。

  (六)有合法房证的被搬迁人房屋搬迁时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按季度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租房临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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