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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流浪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保障予以救助;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领导组,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分管负责人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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