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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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